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尤煜騰
黃䕒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尤煜騰前就讀南華大學
邀同債務人黃䕒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
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計
新臺幣215,503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
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
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
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
違約金。詎債務人尤煜騰自民國110年12月06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15,443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
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0
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䕒伶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