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林珮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