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98號
PTDV,111,司促,2598,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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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鄭瑞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12,873元、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770元之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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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