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債 務 人 張金英
張寶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