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債 務 人 黃李淑援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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