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94號
PTDV,111,司促,2494,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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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孫銘璟

洪銘駿(即洪浚洋之繼承人)



上一債務人 孫瑜蔚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孫銘璟、孫瑜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
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銘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浚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孫銘璟、孫瑜蔚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
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494號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週年利率 1 68,182元 孫銘璟、孫瑜蔚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2月15日止 百分之 0.9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9 2 171,283元 孫銘璟、孫瑜蔚、洪銘駿(即洪浚洋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2月15日止 百分之 0.9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9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週年利率 1 68,182元 孫銘璟、孫瑜蔚 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 至民國111年2月15日止 百分之 0.09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日 百分之 0.19 自民國111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0.38 2 171,283元 孫銘璟、孫瑜蔚、洪銘駿(即洪浚洋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 至民國111年2月15日止 百分之 0.09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4月1日 百分之 0.19 自民國111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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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