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34號
PTDV,111,司促,2434,20220331,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鄭文宜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點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原支付命令第二點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