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劍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