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94號
PTDV,111,司促,2294,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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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債 權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邱子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為何銷貨明細表之總稅額係新台幣(下同)927,074元
,惟發票總金額卻為826,135元?或提出得請求逾826,135元
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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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