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92號
PTDV,111,司促,2292,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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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潘振結

王淑子

潘泯君(即潘明志之繼承人)


潘俞君(即潘明志之繼承人)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阮楊芊莉
一、債務人潘振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肆仟壹佰
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潘振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肆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潘振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部分按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8145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同標準計
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振
結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潘泯君(即潘明志之繼承人)
潘俞君(即潘明志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明志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淑子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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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