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彥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累計48,337元正未給付
,其中46,549元為消費款;1,78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49元 李彥龍 自民國111年3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