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20號
PTDV,111,司促,2220,202203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潘俊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