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蔣靜萍
債 務 人 黃春香(即許政銘之繼承人)
許涵淳(即許政銘之繼承人)
許家瑜(即許政銘之繼承人)
許筑茵(即許政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政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政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