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冠佐即陳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冠宏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陳冠宏於民國110年04月
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
1年01月1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647。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陳冠宏於
民國110年7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
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111年1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3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9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593元 陳冠宏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1.79% 002 新臺幣236536元 陳冠宏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5.99% 003 新臺幣14072元 陳冠宏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