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立根
債 務 人 王金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