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80號
PTDV,111,司促,1880,2022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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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債 權 人 龔昭明
債 務 人 陳秀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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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