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34號
PTDV,111,司促,1834,202203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王辰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27,35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