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詹瑞芳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昱
侯健才
陳雨蓁
楊宏仁
( 上二人為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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