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詹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以
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體董事」,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者,超過部分之約定,
無請求權;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
定,無效,修正前、後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
否更正聲請狀附表一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起息日至11
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110年7月20日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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