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琬臻
陳敏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依力亞資訊休閒企業社即蔡宗修間請求給付
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0萬491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