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尤文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添貴
魯曼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
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三、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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