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鎮海基督教會
法定代理人 潘秀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0823元(第一審請
求金額為103萬15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