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3號
PTDV,110,簡,3,2022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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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雲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1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20萬2,0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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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