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352號
PTDV,110,監宣,352,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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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張源郎

非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莊雯琇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源課



關 係 人 張魯就
張景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源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張源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張源課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源郎之弟即相對人張源課於民國11 0年1月2日17時44分許,因發生車禍受有頭部外傷、蜘蛛膜 下出血併廣泛性軸突損傷及意識昏迷、右手第五指骨開放性 骨折等傷害,並因腦部之傷害致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 障害而有意識不清、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而 須由他人扶助等重傷害之情事。準此,因相對人身心狀況已 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宣告 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 人或輔助人,並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209號起訴書、安泰醫療 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普通(乙種)診斷證明書、相對人之親屬 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同意書等件為 證。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 項之程度 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14條第3 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 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 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家事事件法



第174 條所明定。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 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 人,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第1113條之1 第1 項亦定有明 文。另依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 規 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 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 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哥哥,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是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又本院前往屏 東縣○○鎮○○路○段000號「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以下 簡稱安泰醫院)」,於鑑定人即安泰醫院醫師李朝煌醫師前 訊問相對人問題,相對人坐在輪椅上,對法官之詢問回答及 反應如下:「(你是張源課先生嗎?)嗯。(你的出生年月 日?)民國55年10月20日。(你現在幾歲?)不知道。(現 在是民國幾年)《搖頭》。(現在的總統是誰?)《搖頭》。( 現在這邊有幾個人?)七個人。(現在這邊有幾人?)五個 人。(7+7等於多少?)14。(14+7等於多少?)21。(21+ 7等於多少?)28。(你拿100元去買一個便當65元,要找多 少元?)35元。(你有幾位兄弟姊妹?)5位。(有幾位男 生?幾位女生?)3位男生、1位女生。(這樣有幾位?)4 位。(家中電話幾號?)不知道《搖頭》。(旁邊這一位是誰 ?)哥哥。(哥哥的電話是幾號?)《搖頭》。(你有沒有財 產?)沒有。(你有錢存在農會或銀行或郵局嗎?)沒有。 (有無去郵局領過錢?)沒有。(你是否有房地?)有,但 是名字不是我。(你是否有土地?)有。(土地有幾筆?) 不知道。(若有人要你拿土地權狀向銀行借錢,你願不願意 ?)不好。(那哥哥帶你拿土地權狀向銀行借錢,你願意嗎 ?)可以。(為什麼哥哥帶拿土地權狀向銀行借錢就可以? )可以,因為他是哥哥。(目前是由何人照顧你?)阿兄《 台語》。(哪一位阿兄《台語》?)有二位阿兄《台語》。(會 帶你去醫院看醫生,幫忙你處理事情的阿兄《台語》,是哪一 位?)較近的這位。(這位阿兄《台語》叫什麼名字?大哥還 是二哥?)二哥。(你平常會不會下來走路?)會,有時候



會坐輪椅。(目前你住在哪裡?)沒有人照顧我。(目前你 與何人同住?)我住在家中。」等情,有本院111年1月13日 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本院另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 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相對人的反應比較慢,判 斷力較差。因其腦部有受過傷,他可表示意識但不清楚,對 資訊整合會比較混亂,今天他的表現是比較穩定的,但若沒 有繼續服藥,情緒起伏會比較大,另相對人日常生活狀況為 坐輪椅,無法行走,意識清楚,言語反應慢,長期記憶缺損 ,短期記憶欠佳,時間定向略差,對人可辨識,計算能力可 但較慢,理解性與判斷易受情緒影響,現因器質性腦病變, 認知功能受損,意思表達不足,須他人給予協助,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對於自己財產之管理處分,必須給予經常性的協助,且此 狀態無回復可能性,建議予以輔助之宣告等情,有上開訊問 筆錄及安泰醫院111年1月13日111東安醫字第0064號函暨檢 附之監護(輔助)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酌上開相 對人之現況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 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應予准 許。
四、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 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人之聲請 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 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 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 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準用第1111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111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張源 課之哥哥,與受輔助宣告人關係密切,聲請人表明同意擔任 其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人之兄張魯就亦同意由其照顧受輔助 宣告人,有同意書為憑,且經聲請人代理人於本院調查時陳 稱:「(本件為何要聲請?)除了民事損害賠償外,還有保 險事務要申請理賠的處理,所以才會聲請本案。」等語,而



聲請人亦到庭陳述:「(為何就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為 了辦理保險失能給付理賠。(對鑑定人之陳述有無意見?) 今天法院問的問題比較淺,相對人可以回答,但之後國泰保 險公司會派人來問什麼我不知道。(因為本案有律師協助, 一些法律上的意見會詢問你的代理人,代理人有跟你解釋本 案是輔助宣告事件,有無意見?)我現在知道了。沒有意見 。(有無其他意見陳述?)應該沒有了。本案卡在國泰人壽 保險理賠的問題,他們會問我弟弟問題,我是害怕萬一弟弟 回答不出來,所以才會來聲請本案。弟弟現在住在安置機構 中,每月大約有4萬元的費用,必須要透過這個理賠來處理 。(張魯就是你的何人?)我哥哥。他也結婚了,住在岡山 。(哥哥知道本案聲請嗎?)他知道我有跟他說,但他都沒 有過問。(同意書上簽名蓋章是他簽名蓋章的嗎?)是。」 等語,有本院111年1月13日、111年2月22日訊問筆錄各1份 附卷足稽,是認聲請人之聲請動機並無不妥,由其擔任受輔 助宣告人之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 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五、依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 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惟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其 為民法第15條之2 列舉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且 參酌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規定,亦未準用同法第1099條 、第1099條之1 、第1101及第1103條第1 項之規定,顯見受 輔助宣告之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自毋庸宥於準用之 規定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件相對人經本院為輔 助之宣告,就輔助宣告之設置目的、輔助人之性質及職務範 圍綜觀,本件並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必要,附此敘 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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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