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65號
PTDV,110,消債職聲免,65,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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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鄞武英俊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鄞武英俊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 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 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 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



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 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重大延滯程序,復為同條例第133、134條所明定。另按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 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7年5月4日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 債更字第49號裁定自107年10月1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嗣於更生程序中,因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 議可決,且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逕予認可,經 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自109年11月3日中午12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 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60,061元後,本院於110年8月 3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等 情,業據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㈠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107年 3月12日起以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25,200元,投保勞保 於屏東縣魚菜共生推廣協會,嗣於107年12月31日退保,並 於108年2月19日以部分工時投保薪資17,280元,投保勞保於 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嗣於108年3月3日 退保,另於108年5月15日以投保薪資13,500元,投保勞保於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8年6月18日退保,再於108 年6月24日以投保薪資13,500元,投保勞保於美和學校財團 法人美和科技大學,嗣於108年9月11日退保,又於108年10 月10日以部分工時投保薪資11,100元,投保勞保於藝珂人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嗣於同日退保,末於109年1 月9日以投保薪資23,800元,投保勞保於武義原住民企業, 於110年1月1日薪調為24,000元,嗣於110年1月9日退保,現 無投保資料等情,經本院調取其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 查詢表核閱無誤,應以此認聲請人所得,又聲請人107至109 ,僅於108年有所得8,250元,扣繳單位為藝珂人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亦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 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訛,本院審酌聲請人投保勞保於藝珂人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時為部分工時,顯非按月計薪 ,且亦僅有投保於該公司時有所得資料,應以8,250元認聲 請人投保於該公司時之所得。另聲請人有販賣咖啡豆,每月 所得約3,000元,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此部分應予列計。 又聲請人108年7月至108年9月,每月領有訓後津貼13,830元



,109年5月起至109年7月,每月領有職訓生活津貼12,000元 ,110年4月起至110年12月,每月領有失業給付16,683元, 另聲請人每月領有租金補助3,000元,自110年6月起迄今每 月領有3,772元,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可考,此部分亦應 列計。則聲請人自107年10月算至111年3月之所得共為948,1 24元(計算式:25,200×3=75,600;13,500×1=13,500;13,5 00×3=40,500;23,800×12+24,000=309,600;8,250;3,000× 【3+12+12+12+3】=126,000;13,830×3=41,490;12,000×3= 36,000;16,683×8=133,464;3,000×【3+12+12+12+3】=126 ,000;3,772×【7+3】=37,720;75,600+13,500+40,500+309 ,600+8,250+126,000+41,490+36,000+133,464+126,000+37, 720=948,124)。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 要支出費用至多為23,800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 ,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07年至111年衛生 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4,866元、14,86 6元、14,866元、15,946元、17,076元之數額,為計算基準 。則聲請人自107年10月算至111年3月之必要支出共為643,9 62元(計算式:14,866×【3+12+12】+15,946×12+17,076×3= 643,962)。是以,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扣 除前開必要支出後有餘額304,162元(計算式:948,124-643 ,962=304,162),則本院自應審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 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㈡關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5年5月至107年4月間之可處 分所得部分,聲請人105年至107年分別有所得0元、3,432元 、0元,有前引稅務資料可佐。又聲請人於101年3月1日退勞 保後,迄自107年3月起以投保薪資25,200元,投保勞保於屏 東縣魚菜共生推廣協會,亦有前引勞保局資料可佐。另聲請 人每月領有租金補助3,000元,此部分亦應加計。則聲請人 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應為125,832元(計算式:3,4 32+25,200×2+3,000×24=125,832)。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約12,000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 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0 5至107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3, 738元、13,738元、14,866元之數額,應屬確實。則聲請人 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必要支出共為288,000元(計算式:12,00 0×24=288,000)。基上,聲請人其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 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已無剩餘,顯低於相對人等於清算程序 獲償之60,061元,本件即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予免責規 定之適用餘地。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何其他應不予免責



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聲請人免責。三、末按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消 債條例第138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聲請人積欠相對人新北市 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之債務為罰鍰,經核閱本院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無誤,自不受免責裁定與否拘束,併予 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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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