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廖英傑
相 對 人 林俊寬律師即孟聲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孟聲琴於民國10 8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年1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 8年1月11日簽立借條1紙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惟未約定清 償日期。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孟聲琴於110年3月14日死 亡,核其合法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司繼1168號及1878號拋棄繼承案件准予備查),嗣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0年度司繼字第2035號及205 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林俊寬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 並確定在案。債務人前揭欠款聲請人於111年3月8日寄發催 告函通知相對人林俊寬律師即孟聲琴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1 1年3月9日送達相對人。詎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繼承系統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0年度司繼字第2035號及205 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俊寬律師即孟聲琴之遺產管理人,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一 512-3 0 2 62.00 10分之1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及房屋層數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合計 及用途 001 637 青島街156巷5號 檳榔腳段一小段512-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一層70.12,總面積70.12 全部 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一小段642建號**145.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