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劉光炫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陳俊嘉律師
被 告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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