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莊意文
被 告 謝東成
吳○平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1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另原告對被告戴羽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
拘提未到(即將通緝),尚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被告戴羽陞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