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5號
PTDM,111,聲,205,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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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銘修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銘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銘修因傷害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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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