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1年度,33號
PTDM,111,原簡,33,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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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簡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妙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
79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附表所示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關於告訴人「莊寶蓮」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知謹守分際,盡忠職守,竟利用職務之便,侵 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獲得告訴 人諒解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和解筆錄及本 院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8-39、49-50頁 ),兼衡其無刑事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暨其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現無業、已婚 、有3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9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㈢查被告並無任何前案紀錄,前已敘及,可知其前未曾因故意 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其因一時疏誤致 罹刑章,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情 ,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諒其經此偵審程序, 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另為督使被告遵守和解筆錄條件,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其與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和解筆錄 內容履行,以保障告訴人權益。又被告如違反本院上開命其 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附此敘明。三、沒收  
  被告所侵占之新臺幣(下同)72,871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 而被告已賠償告訴人11,108元,是其本案犯罪所得尚有61,7 63元未返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 本院卷第38頁),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應履行如附表所示分期給付之協議,業如前述,並 有上揭和解筆錄可參,本院亦已宣告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 之緩刑負擔,理應以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為優先,讓被告將 其收入優先支付告訴人,達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之目的,無庸 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以免被告面臨雙重或重覆追 償之不利,或造成其生計難以維持之窘境;況依和解筆錄即 如附表所示內容,被告亦承諾如有一期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 生,則後續尚未履行之給付義務,視為全部到期,倘被告未 確實履行附表所示緩刑負擔,不僅須承擔緩刑宣告遭撤銷之 不利益,且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告訴人得持以為民事 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亦達沒收制度 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告訴人 所受損害,預期能藉此獲得彌補,如再將被告其餘尚未償還 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附表
被告甲○○應履行之事項 甲○○應賠償告訴人乙○○新臺幣(下同)61,763元,給付方式如下: 自民國111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3,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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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