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1年度,81號
PTDM,111,原交簡,81,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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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冠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冠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唐冠恩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民國111年2月22日3時 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2月22日2時許」、第7至 8行「屏東縣屏東市長春街路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 縣屏東市青島街路段」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情形下,先後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客觀上雖有數行為,惟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公眾行車安全之社 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故刑法評價上,應將其行為包括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合為接續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 論以一罪,較為合理。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 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 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 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 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 其未肇事傷人之情節、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蕭惠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73號
  被   告 唐冠恩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冠恩於民國111年2月22日3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勝利路 愛卡拉OK,飲用啤酒2瓶,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屏東縣屏東和平路上某酒吧,飲用啤酒 6瓶,復基於上開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接續犯意,於同日 5時10分前之某時,自其上址駕駛前揭車輛上路。嗣警於同 日5時50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報案稱位於屏東縣屏東 市長春街路段有糾紛,員警獲報到場後,發現唐冠恩身上有 濃厚酒味,遂於同日6時14分許在上開攔查地點對唐冠恩施 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試結果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 升0.6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冠恩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復有屏東分局酒精測定紀錄黏貼表1份、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員警111年2月22日偵查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 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本於單一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行為決意,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先後駕車上路,係 於密接時、地接續實行,侵害同一公眾行車安全之社會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檢察官 張 志 杰
檢察官 蕭 惠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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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