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57號
PTDM,111,交易,57,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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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耀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
第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湯耀智於民國109年9月30日17時5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潮州鎮興 隆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在屏東縣○○鎮○○路000號前,依當時 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 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適告訴人郭豐源由東往西斜穿橫越行走 興隆路,雙方發生碰撞,致人、車倒地,告訴人受有眩暈型 耳鳴、右頭皮挫傷、右眼眶挫傷瘀腫、右肩挫擦傷、右膝挫 擦傷、左膝擦挫傷、右手肘挫擦傷、頭部外傷合併右額骨( 眼眶骨輕微凹陷性骨折)、記憶障礙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111年2月8日死亡一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佐(本院卷第31至32頁),揆諸前揭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承頻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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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