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22號
PTDM,110,訴,622,202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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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正泰



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8888、8889、9731、11528、1165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謝正泰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訊問被告謝正泰,指定公設辯護人 在場為被告辯護,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被告 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前有通緝紀錄, 復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10次之犯嫌,可預期將來刑期非輕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考量販賣毒品對社會治安危 害甚鉅,衡酌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私益受限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0年12月9日予以羈押,並於同 日開始執行。
三、茲羈押期間將於111年3月8日屆滿,經本院於111年3月2日訊 問被告、通知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並審酌本案相關卷證資料 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 另案經發布通緝始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存 卷足憑(本院訴卷第29頁),復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10次 之犯嫌,可預期將來刑期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 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無從以命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為



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 順利進行,以維護社會秩序,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 與必要,爰裁定自111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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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