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昆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2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110年
度毒偵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昆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37 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陳昆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3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110年度毒 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公克),經 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簡易 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1份在卷可查,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 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諭知宣告沒收銷燬。綜上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