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2號
ILDV,111,除,12,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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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合泰行即何桂美

訴訟代理人 林鴻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合泰行何桂美 羅東鎮農會 利發食品行 110年7月5日 37,92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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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