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2號
ILDV,111,補,72,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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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彭湘宜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5,347元(計算式:133,810元+621,537元=755,3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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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