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0號
ILDV,111,補,60,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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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張芳蘭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范世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忠蘇郁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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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