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50號
ILDV,111,司促,850,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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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莊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參佰伍拾元
,及分別依如附件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迄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以及分別按每日萬分之五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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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