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國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捌佰
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參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
本金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