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01號
ILDV,111,司促,1201,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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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侯春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叁佰捌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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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