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蕭翊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捌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