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01號
ILDV,110,訴,501,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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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01號
原 告 周勉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茂雄
被 告 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之職 務如左:㈠了結現務。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㈢分派盈餘或 虧損。㈣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 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25條、第334條 準用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司清算完結,經向法院聲報 准予備查,在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該備查之處分,並無實 質上之確定力,故清算中之公司,其人格之存續,仍須以合 法清算為前提,亦即清算人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而先向 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亦應認為清算 程序尚未終結,依前揭說明,清算人仍有代表公司,在清算 範圍內,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經查,被告固已 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 經該院於96年12月4日准予備查,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39號、96年度司字第277號卷宗 核閱無訛,然被告既對原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在,則有無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自屬 其清算人之職務,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既未經塗銷,難謂被告 業經合法清算,依前揭說明,其公司人格自未消滅,亦不因 經法院依非訟程序准予清算完結備查而有影響,是原告訴請 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列其清算人廖宗 慶為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88年10月14日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17筆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 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存續期間 自88年10月6日至118年10月5日止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 權)。惟系爭抵押權係為台灣群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群有公司)委託被告代為經營管理所提供之共同擔保,然因 群有公司已於92年10月27日為廢止登記,被告則於96年12月 4日解散且已為清算完結備查在案。期間原告曾數次尋求被 告相關人員商議辦理塗銷抵押權,然無相對具權責人等可為 對應而未果,且兩造間無債務關係,並已無系爭抵押權債權 存在,故為維護原告權益,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塗銷 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所為之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 銷。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乃係對於債權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 定債權,預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 物予以擔保之特殊抵押權。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 必須為一定範圍內所發生之債權。準此以觀,最高限額抵 押權不僅有其特定性,且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從屬於此一定 範圍內之法律關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者,即係此項 法律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權。該一定範圍之法律關係即為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基礎關係。又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 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 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 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 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 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台 上字第105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供系爭土地作為擔保債務人群有公司、黃春 梅、黃焰坤對被告在本金最高限額20,000,000元以內之債 務,而由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77號聲報 清算完結卷宗之內容觀之,並未見被告對於群有公司、黃 春梅黃焰坤有何債權存在,堪認原告所述無既存之債權 乙節為真實。再被告已依法解散並進行清算完結,業經本



院調閱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39號、第277 號聲報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核閱屬實,故群有公司 、黃春梅黃焰坤與被告間將來已不可能再發生任何債權 ,且抵押權擔保債權所由生之契約關係應視為終止,則依 抵押權之從屬性,被擔保債權既確定不存在,其抵押權亦 歸於消滅。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請求 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所設定之如附表所示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宜蘭縣○○鄉○○段0地號 所有權人:周勉黃茂雄,所有權權利範圍:各3298分之259 1649分之259 收件年期:民國88年 登記日期:民國88年10月14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平宜登字第188510號 權利人: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20,0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0月06日至118年10月0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台灣群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春梅黃焰坤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 宜地字第004767號 設定義務人:黃焰坤 共同擔保地號:油車段2地號、大湖一段124、129、164、167、177、180、181、189、194、197、211、233地號、東德段312、335、496、497地號土地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周勉黃茂雄,所有權權利範圍:各8分之1 4分之1 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4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5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6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7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8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9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10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1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1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1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14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周勉黃茂雄,所有權權利範圍:各64分之1 32分之1 15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16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17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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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