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拆屋還地、請求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5號
ILDV,110,訴,145,202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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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清富
林睿智
林毅穎
林元章
林坤芳
林志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林招
黃貴女(即蕭火亮之繼承人)

蕭明文(即蕭火亮之繼承人)

蕭子宸(即蕭火亮之繼承人)

蕭明祥(即蕭火亮之繼承人)

蕭子育(即蕭火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追
加為原告,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宣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裁定誤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應更正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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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