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樺
具 保 人 郭勁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勁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勁辰因被告陳慶樺竊盜案件,經依 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 9年刑保字第3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慶樺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09 、364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 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 動,亦未在監在押,惟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 未到案執行,復據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 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09年刑保字第32號)、本院 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執行傳票之 送達證書影本、拘提無果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