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2號
ILDM,111,聲,132,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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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楷桀


具 保 人 林容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周建興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再字第194號、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容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揭 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容生因被告沈楷桀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首揭法條規 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本院指定繳納保 證金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15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嗣與另案經本院 以110年度聲字第357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惟經聲請 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復據聲請人通知 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 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及 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 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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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