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78號
ILDM,111,簡,17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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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HEP(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HEP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
一、NGUYEN VAN THEP(中文名:阮文鐵)係越南籍人士,原為 合法來臺之外籍勞工,於民國108年9月1日以製造業技工名 義入境,任職於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10年10月17 因轉換雇主不成功,經內政部移民署以移署北新服字第1108 387972號函廢止居留許可,已逾合法居留之期限。詎其為求 延長離臺期限,並達能繼續滯留我國非法工作之目的,於11 0年12月16日,透過臉書FACEBOOK得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化名「NGUYEN THI THUY DAO」之不詳人士販售偽造之機 票及航班延誤/取消證明後,竟與該不詳人士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1,200元之代價,由NGUYE N VAN THEP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其護照之照片予 該不詳人士,委由該不詳人士製作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航空公司)110年12月14日CI791航班之機票(機票 號碼:0000000000000)及航班延誤/取消證明各1紙,該不 詳人士於同日製作完成後,以上開通訊軟體傳送上開偽造之 2份文件電子檔予NGUYEN VAN THEP,嗣NGUYEN VAN THEP於 同日某時許,持自行列印之上開機票及航班延誤/取消證明 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 服務站(下稱新北市服務站),向不知情之新北市服務站辦人員出示而行使之,使該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查後,誤信NG UYEN VAN THEP有合法延長離臺期限之事由,而將該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同意延長離臺期限至111年1 月15日,足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對於外籍勞工入出境管 理之正確性。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 察覺有異並函詢中華航空公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移送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 VAN THEP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110年1 0月26日移署移字第1100109700號函、處分書、中華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111年1月24日2022TPEDE00030號函等 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之上開偽造CI791航班機票、航 班延誤/取消證明各1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之 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 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及上開不詳人士,逕以中華航 空公司之名義製作表彰一定法律意義、效果之私文書2紙, 並持向新北市服務站辦人員行使。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與自稱「NGUYEN THI THUY DAO」之不詳人士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 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參,素行尚可,因轉換雇主未果,為求延長離臺 期限繼續在臺工作,竟持該偽造機票及航班延誤/取消證明 並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上開機關,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為製造業技工、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在我 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 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 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
三、末查,扣案之上開偽造機票及航班延誤/取消證明各1紙,係 被告於申請延長離臺期限時,提供並交付予新北市服務站辦人員審查之用,可認上開2份文件均已非屬被告所有,亦 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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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