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9年度,8號
SLDV,99,破,8,20220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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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
99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上列三人均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第
二次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 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 告之,此觀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經 第1次分配後,因審酌破產事務之重大事項業已大致處理完竣 ,其破產財團財產已可進行第2次分配,乃作成第2次分配表, 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比例、金額、分配方法及說明均詳如附 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該分配表等語。
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 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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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