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鍾潔慧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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