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即陳焜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協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7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協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558,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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