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謝棟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謝棟樑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 未記載 20,580元 0000000 109年6月30日